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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5月1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4日购买了1小包冰毒和1小粒麻古,后被告人王某甲在自己家中二楼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匡某某(未到案)、王某乙、刘某某4人在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冰毒,五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完1小包冰毒和1粒麻古,后被祁东县公安局的民警当场抓获。经毒品尿检检测:被告人王某甲及吸毒人员邓某某、王某乙、刘某某4人的新鲜尿液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邓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仁华

检察官助理:陈滔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祁东县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目录、证人名单各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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