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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容留卖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屯)。2019年5月28日因容留卖淫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500元。王某甲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卖淫罪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9日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9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7时至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租住的大庆市萨尔图区**楼**单元**室,容留卖淫女刘某某卖淫。当日,刘某某在401室房间内先后向二名姓名不详的男子及李某某卖淫,并在向李某某卖淫后被警察当场查获。当日,刘某某共收取嫖资人民币230元,王某甲获利人民币30元。

当日,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并将其获利的人民币30元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共青冈县**镇委员会证明,户籍证明,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 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褚某某、柏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5. 视听资料2019年11月26日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艳荣

检察官:毕佳贺

  2020年4月2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楼**单元**室;

2. 案卷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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