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宾馆共七层楼,一楼为**宾馆、**休闲会所合并服务台,二、三楼为**休闲会所,四、五、六、七为**宾馆。**宾馆由吴某某(已判刑)经营,**休闲会所由文某某、朱某甲(二人已判刑)、王某甲出资经营,其中朱某甲(已判刑)为会所经理,负责会所全部经营管理,包括员工、技师招聘、培训等。被告人王某甲作为会所股东之一,负责财务管理、员工工资发放等。陈某某(已判刑)为会所部长,负责接待客人、安排技师上钟、管理技师、服务员。王某乙(已判刑)为会所领班,负责一楼接待客人,带客人进房间、安排技师上钟、协助收银员即颜某某(已判刑)登记技师工号、上钟时间、服务项目等。颜某某(已判刑)为**宾馆、**休闲会所的收银员,负责收费、负责账单(技师工号、上钟时间、服务项目、费用等)登记。经查,**休闲会所招聘失足女徐某某、王某丙、姜某某、舒某某、蒋某某、段某某等人为技师进行色情服务,在**宾馆进行卖淫。其经营的服务项目:正规浴足收费为人民币48、68、88元,推油收费为人民币118、138、168元。提供“一条龙”性交易服务收费为人民币300、400、500元。
2014年10月21日22时许,龙岗分局民警在**宾馆703房抓获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人徐某某(女,另案处罚)、朱某乙(男,另案处罚),在**宾馆8205房抓获色情交易的违法行为人王某丙(女,另案处罚)、董某某(男,另案处罚)。
经网上追逃后被告人王某甲于于2019年8月29日17时40分在浙江省温州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上钟表、转让协议、报销单据、收据、《刑事判决书》、欠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王某乙、朱某甲、文某某(该六人已判刑)、朱某丙、徐某某、朱某乙、王某丙、董某某、姜某某、舒某某、蒋某某、段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会所股东、财务,应当明知会所存在卖淫嫖娼服务,仍为卖淫女在***宾馆开房、发放员工工资并从性服务收费中提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珊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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