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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容留卖淫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住固安县****村门脸房内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承租固安县**镇**村高某某的门脸房,容留卖淫女杨某某、孙某某实施多次卖淫行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孙某某、寇某某、高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培根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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