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19日解除留置。2019年12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月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感谢金某甲、金某乙在其承揽工程中给予帮助,送给金某甲人民币共计70.5万元、送给金某乙人民币共计26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6年1月至2007年7、8月,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感谢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连云港市连云**建筑工程处经理金某甲、党支部副书记金某乙在其承揽**滑坡治理土场工程中给予帮助,分3次送给金某甲人民币共计8万元,分2次送给金某乙人民币共计2万元。
2.2010年11月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感谢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连云港市连云**建筑工程处经理金某甲、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金某乙在其承揽**地块等抛填工程中给予帮助,分2次送给金某甲人民币共计54.5万元,分5次送给金某乙人民币共计22万元。
3.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感谢时任**党支部书记、连云港市连云**建筑工程处经理金某甲在其承揽排淡河整治等工程中给予帮助,以银行转账方式送给金某甲8万元。
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感谢时任**村村委会主任金某乙在其承揽**地块抛填工程中给予帮助,送给金某乙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协议书、记账凭证、银行查询资料等书证;
2.证人金某甲、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宽松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8614344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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