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7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曾都区**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6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4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6年初,湖北**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征用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湾**组的一块土地兴建厂房。2016年3月29日,**湾村支部**夏某某指定本村**组村民叶某甲与**公司罗某某签订了围墙承包合同,后遭到部分村民及村干部反对。2016年7月29日,该村村民叶某甲、叶某乙、付某某、蒋某某等人在**公司办公室口头达成新的协议,由四人共同承包围墙工程,新合同由叶某乙作为四人代表与**公司签订合同,次日叶某甲反悔,新合同未能签订。随后,叶某甲私下将围墙承包合同转包给某某甲、王某某等人(已判刑)。叶某乙联系与徐某乙(已判刑)合伙承建围墙工程。为此徐某丙、王某某均纠集众人到工地示威,双方多次发生冲突。
2016年8月17日8时许,王某某与徐某甲因在工地倒沙石料发生冲突,王某某电话联系某某甲,某某甲与桂某某、张某某、费某某(已判刑)赶至现场,王某某将徐某甲打倒在地,某某甲等人持铁锹拍打徐某甲,致徐某甲受伤。随后,王某某驾车离开。徐某甲即电话邀约徐某丙(已判刑)、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后徐某丙、王某甲等数人驾驶数辆车持钢管、关公刀赶至工地,徐某甲、徐某丙、王某甲等人手持凶器对某某甲等人进行殴打,某某甲等人持铁锹、辣椒水喷剂与徐某甲等人进行混打,期间,王某甲持关公刀砍向费某某的头部,致其流血,徐某甲一方殴打数分钟后离开。
经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费某某主要损伤为头面部外伤,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其创口长度达7cm,左眼钝挫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某某甲、桂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徐某甲五人均为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7月3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S*****的灰色路虎牌越野车行驶至随州市曾都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民警现场对王某甲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王某甲带至随州市交警二大队由医护人员对其抽血备检。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甲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13毫克/100毫升,王某甲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信息资料、抓获经过、叶某甲与**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某签订的**新型能源汽车厂区围墙施工承包合同、通话清单、涉案照片、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随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王某甲驾车时现场吹气酒精检测和现场提取血样照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的复印件、证明、关于本案有关情况的说明、关于王某甲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叶某乙、付某某、许某某、蒋某某、殷某某、黄某某、夏某某、罗某某、叶某乙、冷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徐某甲的证言;3.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人徐某甲、徐某丙、王某某、费某某、某某甲、桂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受他人邀约,逞强斗狠,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期间量刑,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华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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