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曾因非法拦截机动车,于2017年5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1日日至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承包地内私自修建大棚,因该大棚因未履行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被沈阳市铁西区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后王某甲因大棚被拆除一事多次上访,要求政府给予补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考虑到王某甲的实际生活困难,于2008年给予王某甲人民币30万元的补助,王某甲本人自愿签订息访保证书。2016年末,王某甲又以大棚被拆为由要求政府给予补偿,并多次到沈阳市**区区委、区政府和北京等地非法上访。截止2019年4月26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信访局部门等共给予王某甲补助累计人民币622500元。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8月29日间,王某甲以同一理由在国家信访局登记49次;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局登记27次。

2019年9月1日,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北京对王某甲依法传唤时,王某甲拒不配合。民警在对王某甲进行控制时,王某甲将民警生某某的手指咬伤。在押解王某甲的途中,王某甲又将民警寇某和辅警李某某抓伤。经鉴定,生某某右手咬伤致皮肤破损伴指骨撕脱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寇某、李某某双手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标准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捕经过、息访保证书、补偿明细、信访登记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生某某、寇某、齐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信访诉求已经解决后,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越级上访,反复登记,妨害社会管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行使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光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