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674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7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大厦** 座**号**便利店内,酒后无故滋事,向收银员裸露身体,任意打砸店内商品及经营设施,持铁棍划伤维护秩序的保安员,辱骂处理警情的民警,严重影响**便利店的正常经营。经鉴定,**便利店内商品损失共计人民币1039.96 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在现场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案扣押的铁棍一根、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书证: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被损坏物品照片、损坏物品明细清单、损坏物品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北京安定医院门诊病历、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工作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于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8.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辨认录像;9.其他材料:户籍信息材料、网上比对工作记录、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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