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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0〕000000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布依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91968********,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街道**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2时50分许,镇宁自治县**街道办事处**办**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罗某甲在该村村口进行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执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以该村口播放的关于宣传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的广播声音吵人为由去找罗某甲理论,罗某甲向王某甲解释后,王某甲心生不满,便对正在执勤的罗某甲实施拉扯并用石块、拳头殴打罗某甲身体等行为,致罗某甲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罗某甲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批复、证明、村委副主任当选证书、人大代表证、镇宁自治县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第3号令、第6号令、第7号令、疾病证明书、安顺市财政局文件、专题会议纪要、经费补助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伍某甲、吴某甲、伍某乙、吴某乙、王某乙、伍某丙、张某某、车某某、卢某某、伍某丁、罗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镇)公(司)鉴(法临)字【2020】6号鉴定书;5.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视听资料说明书;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殴打正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点执勤的村干部,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贾道凯

检察员:贺星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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