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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大楼**村**大楼**村**号。2006年8月17日王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9时许,在涡阳县**镇**大楼**村**大楼**村西头,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偶发矛盾,后王某甲以三十年前王某某打过其为由,借故生非持匕首将王某某捅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甲的伤情暂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因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有前科,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垫付部分医药费,建议判处被告人7个月到9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蒋程光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查材料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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