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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乡**村**号。2016年12月17日因吸毒被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3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9日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门口发生口角,后王某甲与崔某甲、刘某某、马某某对杨某某拳打脚踢。杨某某的女友王某乙见状即从酒吧叫出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随即上述人员与王某甲、崔某甲、刘某某、马某某发生打斗。后王某乙持广告牌砸王某甲的车,随即王某甲、崔某甲、刘某某、马某某再次对杨某某、王某乙进行殴打,其中王某甲持械殴打杨某某。经鉴定:杨某某头部损伤属轻微伤。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到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主动投案。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家属赔偿杨某某30000元,杨某某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崔某甲、李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连向丽

检察官助理:崔姝慧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10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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