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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11日0时30分许,在北京市平谷区**镇**村村口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出入管理检查点处,无故拦截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车辆,并与被害人王某乙及其妻子仵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甲将被害人仵某某、王某乙头部等处打伤。经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乙、仵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6月11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14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砖头1块;2.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扣押笔录、物证照片及书证复印件制作说明、随案移送清单、谅解书、收条、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信、入所健康检查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2份;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8.其他证据材料:案件来源、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红革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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