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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8********,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后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袁某甲(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王某甲、袁某乙、张某甲、洪某甲、曹某某(以上4人另案处理)形成较稳定的恶势力,在商丘市睢阳区**乡**村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横行乡里,采用恶意抵制等方式致使该村政令不畅。无理信访,恐吓、拦截、殴打村干部,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乡政府被迫罢免依法任命的村委会干部,从而达到排除“异己”、长期扰乱**村基层政权的目的,导致**村长达近十年村两委班子瘫痪,严重影响了**村正常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侵害了**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参与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袁某甲、袁某乙、张某甲等人在商丘市睢阳区**乡**药厂南侧东西路上拦截**乡党委副书记张某乙、乡政府包村干部陈某甲的车,威胁其不能宣布由袁某丙担任**村支部书记。

2、2016年1月份,因给五保户发面粉,被告人王某甲以李某甲没有给其说此事为由,打电话辱骂李某甲,李某甲在商丘市睢阳区**乡信访大厅向林某某书记播放了录音。

3、2016年3月份,在袁某甲的指使下,为了将村委会公章从李某甲手中要过来从而使李某甲免职,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袁某甲、袁某乙、张某甲、曹某某等人谋划假意去郑州上访给**乡政府施压。

4、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袁某甲、袁某乙、张某甲、洪某甲、曹某某等人在**乡政府拦截陈某乙驾驶的车辆,找李某乙、李某甲麻烦。

5、2016年10月份,袁某甲伙同袁某乙、曹某某、张某甲、洪某甲酒后与洪某乙发生口角后,袁某乙煽动被告人王某甲辱骂洪某乙。

6、2016年11月份,因谢某某的农合款未交给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曹某某去**庄村民谢某某家中闹事,王某甲殴打谢某某。

7、2018年2月份,商丘市睢阳区**乡政府任命袁某丁主持工作的前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袁某甲、袁某乙、张某甲、洪某甲到张某乙的办公室闹事,欲将**庄村委会的公章要走。

8、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袁某乙、张某甲、洪某甲、曹某某等人为了让袁某丁不能正常收农合医保费用,不按照**庄统一安排私自收取部分村民医保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苏铭

董红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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