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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2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46********,文盲,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镇**楼**村**楼村**号。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2日,本案退回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同年9月22日,该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今,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堂侄王**已迁出牡丹区**乡**行政村***村的情况下,未经任何人允许,以替王**占有为由,任意占有属于***村所有的村北1.4亩土地、村东0.6亩土地,并在其上种植地瓜、棉花等农作物,在多名村干部多次索要时拒不退还,并辱骂、借故殴打村干部王某乙致其轻微伤。2016年6月,***村以每年1000元价格将后街西1.4亩土地租赁给王某丙后,王某甲明知此事,却在王某丙索要时仍不退还。因王某甲长期肆意辱骂村民,不断宣传上述土地系其替王**占有,给村民制造心理压力,致使村集体和王某丙等人直至2019年4月对王某甲采取措施前都未将上述土地收回,给***村造成土地租赁损失3900元。期间,***村村干部、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问题,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宋**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任意侵占公私财物,辱骂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金波

代理检察员彭春华

2019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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