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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街**巷**号,现住址同户籍**。2017年10月16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2日被高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8日18时许,张某甲驾驶三轮工程车载着张某乙、苏某某等人路过大冯庄村内一馒头店时,醉酒的被告人王某甲无故将张某甲等人拦住,并对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进行谩骂、殴打。张某甲等人跑开现场后,王某甲从地上捡起砖块、水泥块将三轮工程车的前塑料挡泥板砸坏。后王某甲拦住王某乙驾驶的晋E****3牌雪佛兰乐驰轿车,要求王某乙将其送至凤和村被拒绝后,王某甲用手拍打车身并强行坐进后排座椅。王某乙要求王某甲下车遭拒绝后便自行下车回家求助,王某甲随即下车从地上捡起石头将雪佛兰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砸坏。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三轮工程车前塑料挡泥板损失价格为40元;被损坏雪佛兰轿车左后车窗玻璃及玻璃膜损失价格为256元。

2.2020年4月22日19时许,在建宁乡建南村,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因琐事与韩某某发生争吵,后持砖块无故将成某某家大门砸坏。成某某从家中出来后,王某甲与其发生争吵,并在其腿部踹了两脚。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的百佳牌大门修复价格为212元。

3.2020年4月28日21时许,张某丙驾驶晋E****8雪佛兰赛欧轿车路过大冯庄村**门市部附近路段时,醉酒的被告人王某甲无故将车拦下,张某丙无奈之下往后倒车,王某甲手持**门市部招牌追到车辆后将招牌扔在地上,并从地上捡起砖头将雪佛兰轿车前机盖砸坏。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雪佛兰轿车修复价格为333元。

4.2020年4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韩某某等人在**饭店吃饭、饮酒,酒后王某甲下到一楼楼梯间时,无故将两盆花摔毁。后王某甲离开饭店步行至复明眼科医院附近路段时,无故蹬踹李某甲驾驶的红色三轮车车门,李某甲下车准备劝说时,王某甲对李某甲裆部进行蹬踹,并持车内水壶对李某甲面部实施殴打。经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右额部软组织损伤、阴茎根部软组织损伤及下腹部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三轮车车门维修价格为133元,被损毁的两花盆价格为22元。

5.2020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牛某某(残疾人)、庞某某、韩某某在高平小吃街喝完酒后,一起返回到庞某某位于广场附近的晋城市**分公司一楼办公室。在办公室内,醉酒的王某甲因情感纠纷与韩某某发生争吵,后对韩某某、牛某某进行殴打。韩某某跑出到院内后,被告人王某甲追出,庞某某见状上前对王某甲进行劝阻时,王某甲无故对庞某某进行殴打,并用拳头将庞某某公司院内的晋E****3面包车后挡风玻璃捣坏。经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左面颊部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庞某某下唇粘膜破损及体表多处(颈部、双侧前臂、左手腕及双侧膝盖)皮肤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张某乙、王某乙、韩某某、庞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且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亮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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