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4105211969********,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号,现住该址,务农,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公职人员。2013年10月28日,王某甲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林州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8月23日,王某甲因寻衅滋事被林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7年11月20日,王某甲因寻衅滋事被林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10月19日,王某甲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林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打电话问被害人王某乙**镇**村马某某的电话号码无果,在喝了酒的情况下携带菜刀到王某乙的养殖场去找王某乙。见到王某乙后,王某甲将菜刀架到了王某乙脖子上,并对王某乙进行威胁、恐吓。王某乙为防止本人受到伤害,遂与王某甲争夺菜刀,争夺过程中王某乙右手掌和王某甲手部被刀划伤,后王某乙将刀夺下丢在一旁并报警。王某乙随即与其弟王某丙联系并告知其情况,等王某丙来到现场后,王某甲又准备拿刀伤害对方,王某丙持木棍对准王某甲肩部进行反击,后王某乙等人将王某甲制服。处警民警到场后,将双方带离。经鉴定,王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害人王某乙于2020年7月8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华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