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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柘城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20年11月25日经柘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故使用刀具在本村北地将同村村民李某某砍伤,后王某甲再次使用刀具将其同村村民王某乙砍伤,经鉴定李某某、王某乙伤情为轻微伤。

民事部分未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凶器刀具一把;2.相关书证;3.证人杨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二份;7.现场勘查笔录一份;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翠云

                                     检察官助理:郭  英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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