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68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同隋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赵某某、刘某某、贺某某、高某甲、高某乙(均另案处理)酒后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楼下马路边,无故生非,拦截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并向被害人王某乙索要微信号码未****,用拳脚、砖头将被害人王某丙头面部、手臂、腰椎等打伤;将上前拉架的被害人王某乙踹倒在地致使其腹部受伤。在二被害人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追打至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楼下,又随意殴打被害人吴某某,在其逃至沈阳市铁西区**路中间乘坐出租车要离开现场时又被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持拖布把、扫把等追打下车,将其拽至马路边上继续殴打,在发现被害人吴某某拿出手机准备打电话时,同案犯贺某某将其一部小米牌手机(经认定,涉案手机及手机壳共计价值人民币1610元)抢走,随后其他人继续殴打被害人吴某某,致使其头面部、右上肢、右耳等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丙多发腰椎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前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王某乙腹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吴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耳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上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伤情照片;2.书证:被告人王某甲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就诊病志材料、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乙、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五份;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一组;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碟及现场视频截图;9.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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