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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14时许,渣土车司机赵某某、汪某某、周某某驾驶渣土车在长安区**街办南横线里**村村口倾倒渣土时,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已判决)、章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六人挡住,刘某某用李某某的车牌为陕A****2的车挡住路口。王某甲将现场询问情况的被害人王某丙打伤。张某甲拨打长安区城管电话投诉此处倾倒渣土,后长安区城管工作人员张某乙等人赶到现场处理时,王某甲、张某甲、章某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六人一起辱骂城管工作人员,并声称自己处理渣土车,阻挡城管工作人员扣押渣土车辆。随后王某甲、张某甲、章某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六人一起围攻殴打城管工作人员张某乙、张某丙、康某某、郭某某,致四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张某丙、康某某鉴定为轻微伤。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时,张某甲、章某某、刘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继续阻碍民警执法,被告人王某甲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瑜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7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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