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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曾因寻衅滋事分别于2019年2月2日、2019年7月1日两次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月16日携其姐王某乙(残疾人)到北京市意图非正常越级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辽源市龙山区长寿社区和工农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北京站附近旅店内找到王某甲、王某乙二人,并对二人进行劝返。被告人王某甲以照顾其姐欠他人借款二万余元不解决就上访为由,无端向政府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寻衅滋事,以越级信访为由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宪忠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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