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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9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一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19年2月15日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2月28日退查重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30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伙同王某乙、马某某(二人均不满十六周岁)乘坐被害人柳某某驾驶的豫QT****号出租车从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温州步行街”东头出发,前往王某甲母亲所在的驿城区**乡**村。到达目的地附近后,被告人王某甲没有钱支付打车费用,便要求柳某某一同步行前往至其母亲住处门口,柳某某不同意,王某甲心生不满,遂和王某乙、马某某二人拿木棍、皮带等对柳某某进行恐吓并欲对其殴打,柳某某见情况不妙,便弃车逃离现场。三人将车内现金600余元及一部金色oppo牌A59S手机占有(已追回),被告人王某甲带二人将出租车开走,后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无法行驶,便将该车遗弃在胡庙三架山水库的山边,经鉴定:oppo牌A59S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豫QT****号出租车价值人民币25505元(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强拿硬要、占用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

2019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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