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7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上海**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江西省靖安县**乡**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13日经本院建议,同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在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被害人亚某某经营的**烧烤店内,酒后因琐事与依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后被告人王某甲将上前拉架的亚某某拉倒摔至路边绿化带内,并咬伤其唇部。经鉴定,亚某某被人咬伤致下唇部全层撕裂创伴部分皮肤、唇红缺损,已构成轻伤。
同日,公安机关于上址附近抓获被告人王某甲。2020年2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12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醒酒记录》《工作情况》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某甲到案的经过。
2.被害人亚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能与《办案说明》《电话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及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的视听资料,证人黎某某、王某乙、郑某某、麦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证实亚某某在拉架过程中被被告人王某甲咬伤唇部的事实。
3.《验伤通知书》等书证,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亚某某的伤势情况。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上述事实。
5.相关《收条》《谅解书》《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的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
6.相关《附照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房产房屋租赁居间合同》《上海**门窗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工作情况》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自然身份状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结合被告人王某甲无前科劣迹,此次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唐 玺
检察官助理 徐平平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暂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881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证据四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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