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27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61999********,布依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喝酒后在东莞市**镇**社区文化广场对出路边时,见到被害人王某丁与女朋友陆某某行为亲密,王某甲误认为陆某某是其女朋友,便上前对王某丁殴打,王某丙也跟随对王某丁殴打,致王某丁受伤达轻伤二级。当王某甲发现陆某某并不是其女朋友后逃离现场,王某丙趁机捡走被害人王某丁的一台手机(价值5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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