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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兰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兰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 年7 月6 日下午4 点多钟,在兰西县长江乡长江村通往杨家楼水泥路东一个垃圾点,被告人王某甲持木棒殴打翻斗车司机张某甲,随后用木棒及铁棒将正在干活的一台钩机和张某甲驾驶的一台翻斗车玻璃全部砸碎,损失经鉴定为人民币6440.00元。 

二、2007 年2 月11 日下午,在长江乡长江村张某乙家院里,王某乙与胡某某因琐事发生厮打,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已起诉)手里拿着棒子来到打仗现场参与殴打胡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平时表现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常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车辆损失价格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损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东润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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