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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41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盘州市**镇**路**号楼**号。1997年4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6年5月1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7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曹某某(已判处)、“阿东”等五人(后者均另处理)在酒吧饮酒过程中,曹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微信上互骂。后被告人王某甲与曹某某等上述人员一起驾车去到本区桥南街汇景大道绿庭雅苑北门口喜市多旁,使用啤酒瓶、方向盘锁及脚踏等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辆宝马汽车的左右后门玻璃、右后叶子板、前挡风玻璃、后门内侧门框、车顶前端、车前盖、后天窗遮阳板布等处砸坏(共价值人民币30935.94元),期间造成车内的被害人陈某某及区某某受伤(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驾车逃离现场。

2019年5月16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锦绣世家1栋附近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检察官助理:莫蓝蓝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册1张。

3.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方已赔偿被害人方人民币20万元并获得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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