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因寻衅滋事,2010年1月21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6月26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9月3日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31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13日、6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因张某某(另案处理)在田某某(另案处理)开设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熙城春天小区斜对面山上的赌场上赌博输钱后找田某某借钱未果,遂接受张某某邀约与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枪和刀打砸田某某开设的赌场,王某甲等人至赌场附近时张某某持枪朝天开了一枪,王某甲持枪与彭某某等人持刀将赌场上人员驱散并打砸赌场上桌椅后离开现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2)张定法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彭某某、田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熊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楚新华
检察官助理:鲁密群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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