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路**号**栋**单元**室。2012年7月7日因参与赌博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7年7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8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景泰县公安局从陕西省雁塔监狱解回,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12日18时左右,在景泰县**医院急诊楼一楼急诊室内,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带其女朋友张某某包扎伤口时,因取药一事辱骂接诊医生王某乙,并拿起急诊室内的凳子殴打王某乙,被医生徐某某与在场人员从急诊室内拉出。后被告人王某甲又进入急诊室,辱骂并用拳头从徐某某的头部捣了几拳,其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单刃工具刀后,被王某乙压倒在地,被告人王某甲挣扎中将急诊室内两个氧气瓶碰倒,其中一个氧气瓶砸在王某乙后背上,王某乙遂将王某甲放开,后王某甲持刀将徐某某腹部捅伤。王某乙与徐某某从急诊室出来将急诊室门反锁,被告人王某甲从急诊室窗户跳窗逃走。徐某某的伤情经景泰县中医院诊断为腹壁贯通伤、右手软组织伤。2013年2月18日王某甲到景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主动投案。2013年3月8日王某甲的父亲王万国向王某乙、徐某某赔偿了医疗费等损失,并取得王某乙、徐某某的谅解。2020年8月5日经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腹壁贯通伤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景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医院随意殴打医务人员,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佑焕
书记员:武晓燕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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