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未检刑诉〔2020〕Z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揭阳市**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晚,同案人赵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在汕头市金平区**包厢喝酒时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在场的姚某某等人劝解。次日凌晨3时许,同案人赵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离开**时商量欲殴打黄某某。随后,赵某某、张某乙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同案人刘某某、杨某某(均未满16周岁)、周某某(已判刑)到汕头市**大厦楼下集合,由赵某某和张某甲返回**包厢将被害人黄某某宏带至楼下。随后,被告人王某甲和同案人张某甲、赵某某用拳脚、张某持砖头、杨某某持西瓜刀、刘某某、周某某持竹竿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已达到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立案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相关辨认材料;
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3、证人方某某、陈某甲、朱某某、姚某某、谢某某、陈某乙、林某甲、张某丙、周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4、同案人周某某、赵某某、张某乙、刘某某、杨某某、张某甲的供述;
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
6、鉴定意见:金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事生非、逞强耍横,伙同同案人持械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龙
检察官助理 洪婷婷
2020年9月21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4册、光盘1块;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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