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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有限公司,住句容市**开发区**小区**幢(户籍地句容市**开发区**小区****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为逞强斗狠、插手他人纠纷,多次指使徐某某、连某某、张某某、闫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实施殴打他人、锁门阻工等寻衅滋事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0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因其经营的句容市**开发区**酒店安装灯具问题与于某某发生纠纷,遂指使徐某某、连某某、张某某、闫某乙等人至**酒店对被害人于某某进行殴打。

2.2010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因其经营的句容市**开发区**酒店厨房渗水问题与被害人陆某某发生纠纷,遂指使徐某某、连某某、张某某将陆某某经营的句容市**路**装饰店大门锁上,阻止该店经营。

3.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因其经营的句容市**开发区**酒店厨房渗水问题与被害人陆某某发生纠纷,遂指使徐某某纠集连某某、张某某等人将陆某某经营的句容市**路**装饰店大门锁上,阻止该店经营。

4.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因拒付地板费用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矛盾,遂纠集徐某某、连某某、闫某乙等人至句容市经济开发区领秀星城小区,对王某乙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5.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因傅某某、陈某甲夫妇与曲某某、刘某某母子发生纠纷,遂指使徐某某安排连某某、陈某乙、张立世、闫某甲等人至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台湾小镇西门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殴打。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王某丙、傅某某、徐某某、连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陆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二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瑶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05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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