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为向赵某某讨要债务,多次至被害人王某乙(赵某某母亲)家滋事。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至淮安区流均镇严百村被害人王某乙家中,以喷字的方式寻衅滋事。
2020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至淮安区流均镇严百村被害人王某乙家中,以砸门、用喇叭放录音的方式寻衅滋事,致王某乙家铝合金玻璃门损坏。
2020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至淮安区流均镇严百村被害人王某乙家中,以破坏门窗、用喇叭放录音的方式寻衅滋事,致王某乙家卷帘门损坏。
经鉴定,被毁坏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31元。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至被害人家中,以喷字、破坏门窗、播放喇叭录音的方式破坏财物,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臧雪青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