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7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地。因赌博,于2020年1月3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月3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王某乙、黄某某、唐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甲、邓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犯符某某、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份;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张 国
检察官助理:任龙飞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6册、审查起诉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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