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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9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园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凌晨1时30分至1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青田县**酒店侧门边的一早餐摊上因拿早餐摊上的早餐吃与被害人徐某某、胡某某发生冲突,经他人劝说后,双方分开。随后,被告人王某甲回到自己停在路边的车内拿了一把匕首藏于裤子口袋内,并追赶被害人徐某某等人至**KTV门口,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被害人徐某某等人被他人劝说拉离,但被告人王某甲仍继续尾随徐某某等人,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从口袋中拿出匕首刺去,致徐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逃离现场,当晚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情况说明、归案经过、侦查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病历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截图、线索移交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臧某某、林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王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学鉴定咨询意见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车辆检查记录、车辆勘查照片、搜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附卷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逞强耍横,持凶器刺伤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杰

检察官助理:傅佳佳

2020年10月16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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