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克山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74********,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组农民,住该村。2001年7月11日因强奸罪被克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5年因强奸罪被克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上诉到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7年有期徒刑,2010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克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克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向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11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12月的一天,其在克山县中医院住院期间,因中医院护士张某甲阻止其在医院内抽烟,被告人王某甲酒后辱骂护士,在医院内造成严重影响;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又多次到克山县中医院酒后闹事,严重影响了克山县中医院正常办公秩序、影响了医护人员的正常工作和休息、也影响了住院患者的休息,影响极坏;被告人王某甲在2017年12月后,多次酒后到克山县人民医院、克山县建一医院、克山县正骨医院酒后闹事,严重影响、干扰医院正常办公秩序;被告人王某甲无故经常在村里、乡里辱骂他人,影响极坏。
综上,王某甲经常酒后无故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枫景苑141幢010室被上海铁路公安昆山站派出所抓获,并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侦破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情况说明、工作说明、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住院病历、住院记录、出院小结、情况说明、出警情况说明、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的证明;
2.证人张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克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故多次辱骂他人,多次到中医院闹事,后又到建一医院、克山镇医院、人民医院闹事。医院属于公共场所,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医护人员的正常工作、生活,也严重影响了住院患者的休息,并且警察多次出警,乡领导多次派人将其接回,平时在村里也无故经常骂大街,无故到乡里、村里闹事,社会影响极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香艳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克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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