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0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系华夏台球城游戏机维修人员。1999年5月20日18时许,在本市东城区春秀路1号华夏宾馆地下一层华夏台球城内,因游戏机故障问题,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邓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持刀将被害人邓某某、韩某某砍伤,致邓某某右前臂、背部等处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致韩某某右上臂、背部等处受伤。后被告人王某甲潜逃。1999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列为上网追逃人员。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6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人口信息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清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 现场勘验照片,邓某某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捷
检察官助理:张冉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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