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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78********,汉族,专科毕业,自由职业,住河南省开封市**南段**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经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甲和李某甲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王某甲抚养。

2019年9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以找儿子王某乙为理由至李某甲租住于开封市**路**局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的家中,看其儿子王某乙不在前妻李某甲家后,将李某甲家中的玻璃茶几摔碎并对李某甲实施殴打。

2019年9月20日16时至17许,被告人王某甲到河南省开封市**大街**屯**幼儿园,当时幼儿园并未放学,王某甲称自己是孩子家长要接孩子回家,老师向孩子核实后,孩子不愿跟其离开,老师向王某甲说明后,王某甲情绪激动将**幼儿园的双侧玻璃门砸碎。离开现场后王某甲到李某甲的家中,王某甲将李某甲的家门毁坏后,将室内微波炉、洗衣机、破壁机、压力锅等物品砸坏。

经开封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损坏**幼儿园玻璃大门、李某甲家微波炉、洗衣机、破壁机、压力锅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班某甲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田某某、李某乙、魏某某、班某乙、张某某证言;5.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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