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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镇**村**号。2015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5月1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3日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8日21时30分许,在定兴县**镇**村庞某甲家门口,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宋某某(四人已判决)等人,因琐事逞强耍横,对庞某甲殴打致其受伤。经司法医学鉴定,庞某甲伤情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庞某甲各项损失40万元,庞某甲对参与此事的人员予以谅解;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抓获证明”、定兴县公安局小朱庄派出所“抓破经过”、“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截图、调解书、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人口信息;2、证人齐某某、庞某乙、王某乙、徐某某证言、同案犯杨某甲、宋某某、赵某某人供述;3、被害人庞某甲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即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即监控视频两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忠

2020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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