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因和被害人董某某有债务纠纷产生矛盾,2015年12月27日下午,王某甲在得知董某某来到故城县之后,便纠集毛某某(已判决)、张某甲(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姚某某(已判决)、闫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死亡)驱车赶到武官寨镇后,王某甲指使杨某某、姚某某、张某甲、闫某某、毛某某、陈某某持铁锹、甩棍等对董某某进行殴打,致董某某受伤。经故城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乙、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故城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刘某某、范某某等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广凯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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