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18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系琼海市**镇**村委会**村村民,经常酒后闹事,随意辱骂他人、损毁他人财物,在村中口碑极差,其他村民敢怒不敢言。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系同村邻居,在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共三次酒后打砸、损毁被害人王某乙的财物、持凶器追砍被害人王某乙,造成被害人王某乙财产损失、身体受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借着酒劲来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自家后岭上,从该处地上捡起砖头打砸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东风雪铁龙小轿车(车牌为琼C****学,车身贴有“**驾校教练车”字样)的车顶、后备箱顶盖、后挡风玻璃及高位刹车灯,被害人王某乙随后报警。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因寻衅滋事被琼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020年4月10日,经鉴定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王某乙被打砸的东风雪铁龙小轿车受损部件总价值为人民币2162.22元。
2.2020年3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饮酒后借着酒劲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后岭上损毁被害人王某乙家所种植的23株槟榔苗、瓜菜及铁丝网等物,被害人王某乙随后报警。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因寻衅滋事被琼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020年4月10日,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王某乙被损毁的23株槟榔苗总价值为人民币169.19元。
3.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第二次行政拘留期限届满回到家。当日19时许,其在家中饮酒并大声辱骂被害人王某乙和其他村民,被同村的村民王某丙制止后,被告人王某甲从其家中拿出一把镰刀,然后手持镰刀追砍被害人王某乙,造成王某乙头部、手臂挫伤。被告人王某甲随后被现场的村民王某丙拦住并抢下其所持的镰刀。案发后,被害人王某乙拨打电话报警,琼海市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王某甲传唤至石壁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在现场扣押被告人王某甲作案使用的镰刀一把。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因寻衅滋事被琼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020年4月16日,经琼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乙车辆被打砸后,被告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丁已赔偿给被害人王某乙1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镰刀一把(相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疾病诊断书、车辆维修清单、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王某丙、王某戊、王某己、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酒后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31.41元,情节严重,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提起公诉。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劲松
检察官助理:邓克峰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琼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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