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5年8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4月18日被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荆州市沙市区公安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8日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批准,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受王某乙(另案处理)邀约,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前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处理张某甲与**业主刘某甲的经济纠纷,王某甲与其同伙霸占酒店的**楼、**楼餐桌,不让店铺正常经营,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经亲戚黄某某介绍,结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副总经理许某某(另案处理)。因许某某看中王某甲系本地无业人员,委托其全权负责*甲公司保安队及保安队员招募管理工作。被告人王某甲按照公司“要招年轻的,看上去狠一点的,镇得住场的人”的指示,在**当地招揽社会闲散人员吴某某(音,绰号“某某乙”)、陈某某(音,绰号“某某丙”)、张某乙、乐某某、刘某乙等5人(身份均未查实),与*甲公司物业代理队长刘某丙(另案处理)组成*甲公司保安队,按照公司指示在**工业园区内维护秩序,实施了下列行为:
1、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经*甲公司安排直接入住**工业园**期**号业主尤某某的厂房,王某甲等人天天搬板凳坐在厂房门口,导致园区其他业主对尤某某“另眼相看”,严重影响公司名誉。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拿尤某某厂房钥匙晚上经常随意进出,不及时关闭厂房大门,影响厂房安全、员工作息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2、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接刘某丙通知,带领“毛某某”、“某某乙”等人前往荆州市**路和**大道交汇地段广告牌安装处,阻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工作人员安装广告牌,**丙公司刘某丁等人出示相关文件证明广告牌权属后,继续阻挠还口头威胁对方,致使安装工作中止。
3、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接到*乙公司股东刘某丁等人到**变电箱(*甲公司为工业园**期厂房接电)处准备断电的消息,立即带领“某某乙”、“某某丙”等人赶往现场看守,并口头威胁*乙公司员工不得靠近**变电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营业执照、任职证明、**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湖北省沙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投资有限公司建广告牌的批复、路线桥广告牌效果图、武汉**建筑装饰预算报价表、预算表、报价单、围挡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书、广告工程合同书,**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许某某、田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王某丙、尤某某的证言;3.被剪电缆线照片、被锁门照片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张莉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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