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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街道**村**组**号,现住辽宁省灯塔市**街道**小区**号,2011年3月4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灯塔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0月6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灯塔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3月11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灯塔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灯塔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为达到个人信访诉求,因非访、缠访、闹访曾多次被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打击处理,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仍继续缠访。被告人王某甲从其房屋被拆迁至今到各部门登记上访,在2019年初至今以走访、网上投诉等形式到国家信访局、国家住建部以同一诉求多次、重复、连续登记上访,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住建部、国家信访局等机关单位的办公秩序。

被告人王某甲经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访事项评议认定结论书、关于依法处置违法上访人员的决定、信访工作统计表、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训诫书、关于王某甲信访案的情况说明、关于解决王某甲上访问题的处理协议、公证书、国家信访局登记表、信访事项基本情况表、王某甲在国家信访局登记明细、关于王某甲在京上访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艳芬
    曹琳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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