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79********,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县**庄乡**村。2016年10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2020年7月16日两次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5日、2020年8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月,三门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南**建筑集团)签订三门峡**花园小区工程建设总施工合同。在河南**工程营造有限公司将主体工程建造完工后,三门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室外管网和室外散水(主体1.5米内)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王某丙(现已因病死亡)带领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该施工队未按照图纸和要求进行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了施工问题后向三门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出,但该公司未予以改正。2016年6月3日,三门峡市**路**小区2号楼发生墙体裂缝,后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裂缝原因进行了调查和鉴定,经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三门峡市**路**小区2号楼出现裂缝的原因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室外管网等工程中未按照图纸和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引起雨水及生活用水下渗,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并做出该事件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结论。经鉴定,该事故造成经济损失4692917.81元。
另查明,案发后,三门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事故造成的隐患予以修复,经鉴定现已达到安全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乙、赵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国家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剑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县**庄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