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刑诉〔2021〕34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性别: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61981********,汉族,中专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1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U盾及相应绑定的手机卡出借给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约定收取每张卡每天100元(人民币,以下同币种)的租借费用。

经查,自2020年10月1日至12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出借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01001********)、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393********)支付结算的资金流水分别逾人民币300万元和100万元。期间,住山东省嘉祥县的被害人刘某某和住天津市河东区的被害人孙某某受人引诱操作虚假网络博彩游戏分别被骗4万余元和30万余元,其中,部分被骗钱款分别转入被告人王某甲上述的二张银行卡账户后转出。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他人欺骗向虚假的赌博游戏充值41997元,其中3万余元转入户名为王某甲的银行账户;被害人孙某某的 陈述证实,其被他人欺骗向虚假的赌博游戏充值30余万元,其中93400元转入户名为王某甲的银行账户。

2.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王某甲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流水明细证实,二张银行卡账户流水分别逾300万元和100万元,且本害人刘某某、孙某某被骗的部分钱款转入上述二张银行卡账户。其中,刘某某向王某甲6222001001********的工商银行借记卡转账33200元;孙某某向王某甲62284800393********的农业银行卡转账93399元。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王某甲手机一部。

4.被告人王某甲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利仍出借自己的二张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具体经过。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经过。

6.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及身份情况。

7.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本案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私利仍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从而帮助他人逃避监管检查,导致被害人钱款受骗,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又鹤

检察官助理  文  韬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