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镇**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地址同上。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6月1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刘某某、张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王某乙(在逃)为获取非法利益,合谋组织搭建“亿万家”平台为境外赌博等非法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收取佣金,上述三人分别从事联络非法网站、平台推广、发展代理和码商、提供技术服务等活动。2020年1月至5月,“亿万家”平台为上游赌博等非法网站资金结算流水约1.65亿元人民币,平台非法获利约180万元人民币。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加入“亿万家”平台,注册账号、账号,后其通过使用多个支付宝账户为境外赌博等非法网站提供转账等支付结算服务。截止2020年6月12日,王某甲通过上述二账号为“亿万家”平台提供转账等支付结算服务,资金结算金额达人民币41万余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2020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在桂林市兴安县**街***号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亿万家”平台支付结算流水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银行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赌博平台账号信息及充值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结算金额达人民币41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艳
检察官助理:徐熙祯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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