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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涉赌场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81********,大专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庄**镇**村**号,住上海市奉贤区庄**镇**小区**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6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个人的微信号(微信号“****a09)、“闲聊”APP、“乡聊”APP等软件上建立赌博群,并组织王某乙、石某某、孙某某等人进行赌博,从中获利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辨认笔录证实,在上述时间段内,其利用个人微信号建立赌博群后,召集他人进行赌博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王某乙、石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予以佐证。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王某甲处扣押涉案手机和钱款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石某某、孙某某、王某乙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

4、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和参赌人员转账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户籍资料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4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磊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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