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5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明知王某乙、许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开设“牛牛”赌局,仍为上述人员提供江阴市**镇**村**号场地,供赌客进行赌博9次,共抽头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700元。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峰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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