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正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新城临街楼**单元,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家。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王某甲租住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的**家,后在该住处提供麻将机、麻将等赌具,偶尔纠集朋友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在打麻将时雇佣做饭和打扫卫生人员提供服务。2019年11月5日17时许,民警在王某甲租住的该民宅内,将参与赌博的张某某、宋某某、王某乙、石某某及王某甲当场抓获,并查扣麻将机和筹码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熙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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