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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路**号,暂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同年11月8日主动到案并于当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被告人王某甲从邵某甲(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胡某甲(刑拘在逃)、周某某(已判决)、章某甲(刑拘在逃)、鲍某某(已判决)等人处拿到境外赌博网站“阳光在线”的代理权。王某甲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期间,利用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接受下线赌博人员投注并进行赌博资金结算,收取屈某甲赌资至少75万元,陈某甲(另案处理)赌资至少20万元,卢某甲赌资23余万元,徐某甲赌资15余万元,江某某(另案处理)赌资10余万元,卢某乙赌资5万元,祁某某赌资2.93万元,邵某乙赌资1.52万元,以上合计152万余元。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用百家乐非法获利购买一辆牌照为浙JX3Q53的路虎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支付宝交易记录照片、微信截图、银行账户信息查询结果、接受(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转账记录、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甲、王某乙、鲍某某、周某某、陈某甲、江某某、葛某某、祁某某、屈某某、卢某乙、徐某某、卢某丙、邵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涉案赌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汉勇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量刑建议书。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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