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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230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1********,汉族,初中文化,已退休,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从他人处获取了“亚星”网络赌博网站账号,多次在本区宝山区**路**弄**号**室其住处为该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许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投注,并根据码量返水获利。同年7月15日10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甲及参赌人员王某乙、许某某,并现场缴获赌具电脑一台、账本一本。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从被告人王某甲处扣押白色电脑主机一台、华为荣耀手机一部以及账本一本。

2.证人王某乙、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自2020年6月至案发,多次至被告人王某甲住处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由王某甲负责操盘、结算赌金并根据码量返水获利。

3.证人乔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自2020年6月起在家中参与亚星平台网络百家乐赌博,招揽他人参赌。案发当天,王某乙、许某某在其家中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某乙、许某某均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从乔某某处扣押人民币800元。

7.被告人王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莉

检察官郑阁林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方式

1339130****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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