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区**乡**村**组**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担任“发条娱乐”赌博软件的代理,通过微信发展赌客,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从中获利。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担任过网络赌博软件代理。
2.赌博网站后台截图、支付宝账单截图、赌博软件截图、微信截图、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发条娱乐”赌博网站账号推广统计、注册量、收益、结算和该赌博软件情况,以及王某甲利用微信推广该赌博软件的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王某甲处扣押涉案蓝色MI 8 Lite手机一部,并随案移送。
4.证人柳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情况,系被抓获到案。
5.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力
检察官助理: 刘林强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和证据一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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