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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家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下,因赌博于2004年3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罚款八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先后电话联系了王某乙、郑某某、杨某某、方某某四人,召集该四人到其位于义乌市**街道**三区**幢**号**楼的家中赌博,并为四人赌博提供牌具、桌椅等,从中获取好处费。后郑某某、杨某某、方某某、王某乙四人以“牛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王某乙以2万元现金坐庄,违法行为人郑某某等人每把押注100到2000元不等,后被义乌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赌资共计963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2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抓赌现场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方某某郑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莎莎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义乌市**街道**村**下,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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