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先后电话联系了王某乙、郑某某、杨某某、方某某四人,召集该四人到其位于义乌市**街道**三区**幢**号**楼的家中赌博,并为四人赌博提供牌具、桌椅等,从中获取好处费。后郑某某、杨某某、方某某、王某乙四人以“牛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王某乙以2万元现金坐庄,违法行为人郑某某等人每把押注100到2000元不等,后被义乌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赌资共计963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2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抓赌现场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方某某、郑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莎莎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义乌市**街道**村**下,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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